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構組配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51條
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,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 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,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,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 ,且確認其結構安全。

二、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,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 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,應張設安全網,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, 以防彈動下沉,撞及下面之結構物。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 衝擊試驗,並維持其效能。

三、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,使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接 、上螺絲等接合,或上漆作業者,其鋼樑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 高度內,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