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構組配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49條
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、架設、爬升、拆除、解體或變更等(以下簡稱鋼構 組配)作業,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決定作業方法,指揮勞工作業。

二、實施檢點,檢查材料、工具及器具等,並汰換不良品。

三、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。

四、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。

五、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。

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,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。

第一項所稱鋼構,其範圍如下:

一、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。

二、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鐵塔、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。

三、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樑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,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橋 樑上部結構。

四、塔式起重機或伸臂伸高起重機。

五、人字臂起重桿。

六、以金屬構材組成之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。

七、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施工構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