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構組配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48條
雇主對於鋼構吊運、組配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,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 ,保持平穩防止擺動,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,應以穩定索繫於構 架尾端,使之穩定。

二、吊運之鋼材,應於卸放前,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,再 卸離吊掛用具。

三、安放鋼構時,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。

四、設置鋼構時,其各部尺寸、位置均須測定,且妥為校正,並用臨時支 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,再行熔接或鉚接。

五、鋼樑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,鋼樑二端腹鈑之接頭處,應有二個以上 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。

六、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,不得置於該鋼構上。

七、鋼構組配進行中,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 ,應使用格柵當場栓接,或採其他設施,以抵抗橫向力,維持構架之 穩定。

八、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樑或桁架時,於鬆放吊索前,應安裝臨 時構件,以維持橫向之穩定。

九、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,其未使用自動脫裝置者,應設 置施工架等設施,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