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筋混凝土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42條
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,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 桶頂及桶邊緣之裝置。

二、使用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以澆置混凝土時,如操作者無法看清楚澆 置地點,應指派信號指揮人員指揮。

三、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。

四、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,禁止人員進入。

五、混凝土桶之載重量不得超過容許限度,其擺動夾角不得超過四十度。

六、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,除應完全剎車外,並應 將機械墊穩,以免滑動。

七、實施混凝土澆置作業,應指定安全出入路口。

八、澆置混凝土前,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, 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,非經修妥後不得作業。

九、澆置樑、樓板或曲面屋頂,應注意偏心載重可能產生之危害。

十、澆置期間應注意避免過大之振動。

十一、以泵輸送混凝土時,其輸送管接頭應有適當之強度,以防止混凝土 噴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