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筋混凝土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29條
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鋼筋應分類整齊儲放。

二、使從事搬運鋼筋作業之勞工戴用手套。

三、利用鋼筋結構作為通道時,表面應舖以木板,使能安全通行。

四、使用吊車或索道運送鋼筋時,應予紮牢以防滑落。

五、吊運長度超過五公尺之鋼筋時,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吊鏈住或拉 索捆紮拉緊,保持平穩以防擺動。

六、構結牆、柱、墩基及類似構造物之直立鋼筋時,應有適當支持;其有 傾倒之虞者,應使用拉索或撐桿支持,以防傾倒。

七、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、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。

八、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。

九、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、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。但其正上方無 勞工作業或勞工無虞跌倒者,不在此限。

十、基礎頂層之鋼筋上方,不得放置尚未組立之鋼筋或其他物料。但其重 量未超過該基礎鋼筋支撐架之荷重限制並分散堆置者,不在此限。

第130條
雇主對於供作模板支撐之材料,不得有明顯之損壞、變形或腐蝕。

第131條
雇主對於模板支撐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,高度在五公尺以上,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模板支撐,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事先依模板形狀、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,依營建法規等 所定具有建築、土木、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 ,置備施工圖說,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及施工圖說。

(二)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。

(三)設計、施工圖說、簽章確認紀錄、混凝土澆置計畫及查驗等相關資 料,於未完成拆除前,應妥存備查。

(四)有變更設計時,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,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。

二、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,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,簽章 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,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。

三、支柱應視土質狀況,襯以墊板、座板或敷設水泥等方式,以防止支柱 之沉陷。

四、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,以防止移動。

五、支柱之接頭,應以對接或搭接之方式妥為連結。

六、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,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 固定之。

七、對曲面模板,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。

八、橋樑上構模板支撐,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,並於 上、下端連結牢固穩定,支柱(架)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,排水良 好,不得積水。

九、橋樑上構模板支撐,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臺應舖設踏板,並於構臺下 方設置強度足夠之安全網,以防止人員墜落、物料飛落。

第131-1條
雇主對於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、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時 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、懸吊及錨定系統,依預期之荷重、混凝土 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,依營建法規等所定具 有建築、土木、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,置備 施工圖說,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 圖說。

(二)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。

(三)設計、施工圖說、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,於工作車未完 成拆除前,應妥存備查。

(四)有變更設計時,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,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。

二、組立、拆除工作車時,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 業,並確認下列事項:

(一)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。

(二)工作車推進前,軌道應確實錨錠。

(三)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,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樑節塊,應具備充分之預 力強度。

三、工作車之支撐、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,不得有明顯之損傷、變形或 腐蝕。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,鋼棒應標示區別之。

四、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,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、插銷等應妥實設置。

五、工作車推進時,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。

六、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。

七、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,應採取繫固措施,以防止滑脫偏移。

第131-2條
雇主對於橋樑工程之預力施作,應俟混凝土達可施拉強度方得施拉,且施 拉預力之千斤頂及油壓機等機具,應妥為固定。

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,雇主應設置防止鋼鍵等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, 並採取射出方向禁止人員出入之設施及設置警告標示。

第132條
雇主對於模板支撐支柱之基礎,應依土質狀況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挖除表土及軟弱土層。

二、回填爐石渣或礫石。

三、整平並滾壓夯實。

四、鋪築混凝土層。

五、鋪設足夠強度之覆工板。

六、注意場撐基地週邊之排水,豪大雨後,排水應宣洩流暢,不得積水。

七、農田路段或軟弱地盤應加強改善,並強化支柱下之土壤承載力。

第133條
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、拆除(以下簡稱模板支撐)作業,應指派模板支 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決定作業方法,指揮勞工作業。

二、實施檢點,檢查材料、工具、器具等,並汰換其不良品。

三、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。

四、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。

五、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措施。

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,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。

第134條
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、橫向之水平繫條,並與牆 、柱、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、柱模等妥實連結,以防止支柱移 位。

二、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,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,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。

第135條
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。

二、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,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、橫向之 水平繫條,並與牆、柱、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、柱模等妥實連 結,以防止支柱移位。

三、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,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,不得以 鋼筋等替代使用。

四、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,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,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。

第136條
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鋼管架間,應設置交叉斜撐材。

二、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,模板支撐之側面、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 交叉斜撐材面方向,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,並與牆、柱、橋墩 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、柱模等妥實連結,以防止支柱移位。

三、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,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二端及每隔五架以 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向,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。

四、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,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,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。

五、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。

第137條
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,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、橫向 之水平繫條,並與牆、柱、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、柱模等妥實 連結,以防止支柱移位。

二、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,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,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。

第138條
雇主以木材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木材以連接方式使用時,每一支柱最多僅能有一處接頭,以對接方式 連接使用時, 應以二個以上之牽引板固定之。

二、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,應使用牽引板將上端固定於貫材。

三、支柱底部須固定於有足夠強度之基礎上,且每根支柱之淨高不得超過 四公尺。

四、木材支柱最小斷面積應大於三十一.五平方公分,高度每二公尺內設 置足夠強度之縱向、橫向水平繫條,以防止支柱之移動。

第139條
雇主對模板支撐以樑支持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將樑之兩端固定於支撐物,以防止滑落及脫落。

二、於樑與樑之間設置繫條,以防止橫向移動。

第140條
雇主對於置有容積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漏斗之混凝土拌合機,應有防止人體 自開口處捲入之防護裝置、清掃裝置與護欄。

第141條
雇主對於支撐混凝土輸送管之固定架之設計,應考慮荷重及振動之影響。

輸送管之管端及彎曲處應妥善固定。

第142條
雇主對於混凝土澆置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裝有液壓或氣壓操作之混凝土吊桶,其控制出口應有防止骨材聚集於 桶頂及桶邊緣之裝置。

二、使用起重機具吊運混凝土桶以澆置混凝土時,如操作者無法看清楚澆 置地點,應指派信號指揮人員指揮。

三、禁止勞工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。

四、以起重機具或索道吊運之混凝土桶下方,禁止人員進入。

五、混凝土桶之載重量不得超過容許限度,其擺動夾角不得超過四十度。

六、混凝土拌合機具或車輛停放於斜坡上作業時,除應完全剎車外,並應 將機械墊穩,以免滑動。

七、實施混凝土澆置作業,應指定安全出入路口。

八、澆置混凝土前,須詳細檢查模板支撐各部份之連接及斜撐是否安全, 澆置期間有異常狀況必須停止作業者,非經修妥後不得作業。

九、澆置樑、樓板或曲面屋頂,應注意偏心載重可能產生之危害。

十、澆置期間應注意避免過大之振動。

十一、以泵輸送混凝土時,其輸送管接頭應有適當之強度,以防止混凝土 噴濺。

第143條
雇主對於以泵輸送混凝土作業前,應確認攪拌器及輸送管接頭狀況良好, 作業時攪拌器攪刀之護蓋不得開啟。

第144條
雇主對於模板之吊運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使用起重機或索道吊運時,應以足夠強度之鋼索、纖維索或尼龍繩索 捆紮牢固,吊運前應檢查各該吊掛索具,不得有影響強度之缺陷,且 所吊物件已確實掛妥於起重機之吊具。

二、吊運垂直模板或將模板吊於高處時,在未設妥支撐受力處或安放妥當 前,不得放鬆吊索。

三、吊升模板時,其下方不得有人員進入。

四、放置模板材料之地點,其下方支撐強度須事先確認結構安全。

第145條
雇主於拆除模板時,應將該模板物料於拆除後妥為整理堆放。

第146條
雇主對於拆除模板後之部份結構物施工時,非經由專人之周詳設計、考慮 ,不得荷載超過設計規定之容許荷重;新澆置之樓板上繼續澆置其上層樓 板之混凝土時,應充分考慮該新置樓板之受力荷重。

第147條
雇主應依構造物之物質、形狀、混凝土之強度及其試驗結果、構造物上方 之工作情形及當地氣候之情況,確認構造物已達到安全強度之拆模時間, 方得拆除模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