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筋混凝土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37條
雇主以型鋼之組合鋼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支柱高度超過四公尺者,應每隔四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、橫向 之水平繫條,並與牆、柱、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、柱模等妥實 連結,以防止支柱移位。

二、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,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,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