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筋混凝土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35條
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。

二、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,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、橫向之 水平繫條,並與牆、柱、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、柱模等妥實連 結,以防止支柱移位。

三、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,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,不得以 鋼筋等替代使用。

四、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,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,並將貫材固定其 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