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筋混凝土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31條
雇主對於模板支撐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,高度在五公尺以上,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 尺以上之模板支撐,其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事先依模板形狀、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,依營建法規等 所定具有建築、土木、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 ,置備施工圖說,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及施工圖說。

(二)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。

(三)設計、施工圖說、簽章確認紀錄、混凝土澆置計畫及查驗等相關資 料,於未完成拆除前,應妥存備查。

(四)有變更設計時,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,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。

二、前款以外之模板支撐,除前款第一目規定得指派專人妥為設計,簽章 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外,應依前款各目規定辦理。

三、支柱應視土質狀況,襯以墊板、座板或敷設水泥等方式,以防止支柱 之沉陷。

四、支柱之腳部應予以固定,以防止移動。

五、支柱之接頭,應以對接或搭接之方式妥為連結。

六、鋼材與鋼材之接觸部分及搭接重疊部分,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零件 固定之。

七、對曲面模板,應以繫桿控制模板之上移。

八、橋樑上構模板支撐,其模板支撐架應設置側向支撐及水平支撐,並於 上、下端連結牢固穩定,支柱(架)腳部之地面應夯實整平,排水良 好,不得積水。

九、橋樑上構模板支撐,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臺應舖設踏板,並於構臺下 方設置強度足夠之安全網,以防止人員墜落、物料飛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