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1-1條
雇主對於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、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時
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、懸吊及錨定系統,依預期之荷重、混凝土
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,依營建法規等所定具
有建築、土木、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,置備
施工圖說,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
圖說。
(二)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。
(三)設計、施工圖說、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,於工作車未完
成拆除前,應妥存備查。
(四)有變更設計時,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,並依本款規
定辦理。
二、組立、拆除工作車時,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
業,並確認下列事項:
(一)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。
(二)工作車推進前,軌道應確實錨錠。
(三)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,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樑節塊,應具備充分之預
力強度。
三、工作車之支撐、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,不得有明顯之損傷、變形或
腐蝕。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,鋼棒應標示區別之。
四、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,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、插銷等應妥實設置。
五、工作車推進時,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。
六、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。
七、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,應採取繫固措施,以防止滑脫偏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