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筋混凝土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31-1條
雇主對於橋樑工程採支撐先進工法、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時 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對於工作車之構築及拆除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(一)事先就工作車及其支撐、懸吊及錨定系統,依預期之荷重、混凝土 澆置方法及工作車推進時之移動荷重等因素,依營建法規等所定具 有建築、土木、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妥為設計,置備 施工圖說,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 圖說。

(二)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及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。

(三)設計、施工圖說、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,於工作車未完 成拆除前,應妥存備查。

(四)有變更設計時,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,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。

二、組立、拆除工作車時,應指派專人決定作業方法及於現場直接指揮作 業,並確認下列事項:

(一)依前款組立及拆除之施工圖說施工。

(二)工作車推進前,軌道應確實錨錠。

(三)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,承載工作車之箱型樑節塊,應具備充分之預 力強度。

三、工作車之支撐、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,不得有明顯之損傷、變形或 腐蝕。使用錨錠之鋼棒型號不同時,鋼棒應標示區別之。

四、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,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、插銷等應妥實設置。

五、工作車推進時,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。

六、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。

七、工作車千斤頂之墊片或墊塊,應採取繫固措施,以防止滑脫偏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