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9條
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,以吊物為限,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
業。但從事貨櫃裝卸、船舶維修、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
法,或臨時性、小規模、短時間、作業性質特殊,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
者,不在此限。
雇主對於前項但書所定防止墜落措施,應辦理事項如下:
一、以搭乘設備乘載或吊升勞工,並防止其翻轉及脫落。
二、使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。
三、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、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,不得超過該起重機
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搭乘設備下降時,採動力下降之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