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 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8條
雇主應使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實施下列事項:

一、監視溫度、壓力等運轉動態。

二、避免發生急劇負荷變動之現象。

三、防止壓力上升超過最高使用壓力。

四、保持壓力表、安全閥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正常。

五、檢點及調整自動控制裝置,以保持機能正常。

六、保持冷卻裝置之機能正常。

七、發現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配管有異狀時,應即採取必要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