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 壓力容器之安全管理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6條
雇主對於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管理,應僱用專任操作人員,於該容器運 轉中,不得使其從事與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無關之工作。

前項操作人員,應經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壓力容器操作技 能檢定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