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採光及照明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313條
雇主對於勞工工作作場所之採光照明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,但處理感光材料、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 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。

二、光線應分佈均勻,明暗比並應適當。

三、應避免光線之刺目、眩耀現象。

四、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。

五、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,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。

六、作業場所面積過大、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,可用人工照明 ,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照度表 │照明種類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場所或作業別 │照明米燭光數 │場所別採全面照明│ │ │ │,作業別採局部照│ │ │ │明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室外走道、及室外一般│二○米燭光以上 │全面照明 │ │照明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、走道、樓梯、倉庫│五○米燭光以上 │一、全面照明 │ │ 、儲藏室堆置粗大│ │二、全面照明 │ │ 物件處所。 │ │ │ │二、搬運粗大物件,如│ │ │ │ 煤炭、泥土等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、機械及鍋爐房、升│一○○米燭光以上│一、全面照明 │ │ 降機、裝箱、精細│ │二、局部照明 │ │ 物件儲藏室、更衣│ │ │ │ 室、盥洗室、廁所│ │ │ │ 等。 │ │ │ │二、須粗辨物體如半完│ │ │ │ 成之鋼鐵產品、配│ │ │ │ 件組合、磨粉、粗│ │ │ │ 紡棉布極其他初步│ │ │ │ 整理之工業製造。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│二○○米燭光以上│局部照明 │ │、粗車床工作、普通檢│ │ │ │查及產品試驗、淺色紡│ │ │ │織及皮革品、製罐、防│ │ │ │腐、肉類包裝、木材處│ │ │ │理等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、須精辨物體如細車│三○○米燭光以上│一、局部照明 │ │ 床、較詳細檢查及│ │二、全面照明 │ │ 精密試驗、分別等│ │ │ │ 級、織布、淺色毛│ │ │ │ 織等。 │ │ │ │二、一般辦公場所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須極細辨物體,而有較│五○○至一○○○│局部照明 │ │佳之對襯,如精密組合│米燭光以上 │ │ │、精細車床、精細檢查│ │ │ │、玻璃磨光、精細木工│ │ │ │、深色毛織等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│一○○○米燭光以│局部照明 │ │良,如極精細儀器組合│上 │ │ │、檢查、試驗、鐘錶珠│ │ │ │寶之鑲製、菸葉分級、│ │ │ │印刷品校對、深色織品│ │ │ │、縫製等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七、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,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 中。

八、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,均須保持清潔。

第314條
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,應保持其適當照明,遇有損壞,應即修復 :

一、階梯、升降機及出入口。

二、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。

三、高壓電氣、配電盤處。

四、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。

五、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。

六、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,連接作業場所。

七、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