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採光及照明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314條
雇主對於下列場所之照明設備,應保持其適當照明,遇有損壞,應即修復 :

一、階梯、升降機及出入口。

二、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。

三、高壓電氣、配電盤處。

四、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。

五、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。

六、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,連接作業場所。

七、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