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滾軋機等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78條
雇主對於滾輾紙、布、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,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,應設護圍、導輪等設備。

第79條
雇主對於滾輾橡膠、橡膠化合物、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,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,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。

第80條
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,應裝置導梭。

第81條
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,有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設護 罩、護圍等設備。

第82條
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、鑄鋼造形機、打模機等 (本章第四節列舉之機械除 外) ,有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設置安全門、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 全裝置。

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。

第83條
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,有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