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一般規定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57條
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、上油、檢查、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, 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。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 料,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,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 設備與措施。

前項機械停止運轉時,有彈簧等彈性元件、液壓、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 引起之危險者,雇主應採釋壓、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。

第一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,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、護 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。對連續送 料生產機組等,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,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 者,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,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 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,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