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一般規定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48條
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,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 制動裝置,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,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 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