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一般規定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45條
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,具有顯著危險者,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 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,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,能於緊急時快 速停止機械之運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