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一般規定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44條
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、離合器、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。

但連成一體之機械,置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,且在工作中途無須以人力供 應原料、材料及將其取出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機械如係切斷、引伸、壓縮、打穿、彎曲、扭絞等加工用機械者、雇 主應將同項規定之動力遮斷裝置,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崗 位即可操作之場所。

雇主設置之第一項動力遮斷裝置,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、振動等或其 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然開動之性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