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一般規定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43條
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、轉軸、齒輪、帶輪、飛輪、傳動輪、傳動帶等有 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,應有護罩、護圍、套胴、跨橋等設備。

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、齒輪、帶輪、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,應為埋頭型或 設置護罩。

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,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。但裝有適當防護物,足 以避免災害發生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