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一般規定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41條
雇主對於下列機械、設備或器具,應使其具安全構造,並依機械設備器具 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:

一、動力衝剪機械。

二、手推刨床。

三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。

四、動力堆高機。

五、研磨機。

六、研磨輪。

七、防爆電氣設備。

八、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。

九、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。

十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。

十一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