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324-2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、夜間工作、長時間工作等作業,為避免勞工因異常 工作負荷促發疾病,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,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:

一、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。

二、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。

三、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。

四、實施健康檢查、管理及促進。

五、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。

六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。

前項疾病預防措施,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,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、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,參照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相關指引,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,並據以執行;依 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,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