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有害作業環境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8條
雇主對於處理有害物、或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、振動、超音波及紅外線、 紫外線、微波、雷射、射頻波等非游離輻射或因生物病原體污染等之有害 作業場所,應去除該危害因素,採取使用代替物、改善作業方法或工程控 制等有效之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