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有害作業環境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7條
雇主對於有害物、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,應妥為儲存,並加警告 標示。

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,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 物品,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,且其盛裝材料應 有足夠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