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7-2條
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,應建立
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:
一、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、調查、處理、追蹤及紀錄等事宜
,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。
二、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。但感染源之調查
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,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。
三、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,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
,並依醫師建議,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、預防性投藥及其
他必要之防治措施。
前項扎傷事故,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,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
之期限、格式及方式通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