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有害作業環境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6條
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,應予以消毒、殺菌等適當處理,以避 免勞工感染疾病。

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,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 防護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