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有害作業環境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5-1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、動物養殖、農作物耕作、採收、園藝、綠化服務、 田野調查、量測或其他易與動、植物接觸之作業,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 之虞者,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、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 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