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有害作業環境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3條
雇主為防止含有有害物之廢氣、廢液、殘渣等廢棄物危害勞工,應採取必 要防護措施,排出廢棄之。 前項廢棄物之排放標準,應依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