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工作場所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條
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,應依下列之規定:

一、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,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,其 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。

二、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。

三、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。

四、應有適當之扶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