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局限空間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-7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,有致其缺氧或中毒之虞者,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:

一、作業區域超出監視人員目視範圍者,應使勞工佩戴安全帶及可偵測人 員活動情形之裝置。

二、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。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 ,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