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局限空間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9-1條
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,應先確認該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 缺氧、中毒、感電、塌陷、被夾、被捲及火災、爆炸等危害,有危害之虞 者,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,並使現場作業主管、監視人員、作業勞工及相 關承攬人依循辦理。

前項危害防止計畫,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:

一、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。

二、局限空間內氧氣、危險物、有害物濃度之測定。

三、通風換氣實施方式。

四、電能、高溫、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、中毒、感電、塌陷 、被夾、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。

五、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。

六、進入作業許可程序。

七、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。

八、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。

九、緊急應變處置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