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1-2條
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,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,應依
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,應依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查同意
之交通維持計畫,設置交通管制設施。
二、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,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
心,以利辨識。
三、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。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
,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,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。但依
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,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,並置交通
引導人員,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,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。
五、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、施工、工程材料吊運作業、道路或路樹養護等
作業時,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。
六、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,
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,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、安全帽及
指揮棒之電動旗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