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工作場所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1-2條
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,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,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,應依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查同意 之交通維持計畫,設置交通管制設施。

二、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,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 心,以利辨識。

三、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。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 ,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,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。但依 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,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,並置交通 引導人員,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,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。

五、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、施工、工程材料吊運作業、道路或路樹養護等 作業時,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。

六、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, 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,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、安全帽及 指揮棒之電動旗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