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07條
雇主對於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○.○七公斤以上者,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:

一、氣體內徑未滿六十公分者,應以厚度二.○公厘以上之鋼板(管)製 造;內徑在六十公分以上,未滿一百二十公分者,應以二.五公厘以 上之鋼板(管)製造;內徑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上,未滿二百公分者, 應以三.五公厘以上之鋼板(管)製造;內徑在二百公分以上者,應 以五.○公厘以上之鋼板(管)製造。

二、經發生器產生之乙炔,以壓縮裝置加壓後,送至乙炔氣槽,該氣槽除 依前款規定外,並應設置適當之安全閥及壓力表。

三、發生器應有支持氣鐘升降之鐵柱及安全排氣管之設置。

四、氣槽、清淨器、配管等之與乙炔接觸之部分,不得使用銅或含銅百分 之七十以上銅合金製造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