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03條
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、熔斷或加熱作業時,應規定 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.三公斤以上。

第204條
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,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,並以置於屋 外為原則,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.五公尺以上之距離; 如置於屋內,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,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 虞之場所。

第205條
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,且有相當之強度。

二、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。

三、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,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 以上,且使排氣良好,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.五公尺以 上之距離。

四、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。

五、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,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 作業。

第206條
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,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。但 將氣鐘分離,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,不在此限。

第207條
雇主對於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○.○七公斤以上者,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:

一、氣體內徑未滿六十公分者,應以厚度二.○公厘以上之鋼板(管)製 造;內徑在六十公分以上,未滿一百二十公分者,應以二.五公厘以 上之鋼板(管)製造;內徑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上,未滿二百公分者, 應以三.五公厘以上之鋼板(管)製造;內徑在二百公分以上者,應 以五.○公厘以上之鋼板(管)製造。

二、經發生器產生之乙炔,以壓縮裝置加壓後,送至乙炔氣槽,該氣槽除 依前款規定外,並應設置適當之安全閥及壓力表。

三、發生器應有支持氣鐘升降之鐵柱及安全排氣管之設置。

四、氣槽、清淨器、配管等之與乙炔接觸之部分,不得使用銅或含銅百分 之七十以上銅合金製造者。

第208條
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,其構造應依下列 規定:

一、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,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。

二、應為水封式,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,應能確實防止危險。

三、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,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。

第209條
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,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、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 ,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。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 全器者,不在此限。

第210條
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,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 場所,除供移動使用者外,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,其牆壁應與該 裝置保持適當距離,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。

第211條
雇主對於氣體裝置室之設置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氣體漏洩時,應不致使其滯留於室內。

二、室頂及天花板之材料,應使用輕質之不燃性材料建造。

三、牆壁之材料,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造,且有相當強度。

第212條
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導管及管線,應依下列規定 :

一、凸緣、旋塞、閥等之接合部分,應使用墊圈使接合面密接。

二、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、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,應於主管及分岐管 設置安全器,使每一吹管有兩個以上之安全器。

第213條
雇主對於使用溶解乙炔之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配管及其附屬器具,不得使 用銅質及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之銅合金製品。

第214條
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、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、熔斷或 加熱作業時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於發生器之發生器室、氣體集合裝置之氣體裝置室之易見場所揭示 氣體種類、氣體最大儲存量、每小時氣體平均發生量及一次送入發生 器內之電石量等。

二、發生器室及氣體裝置室內,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,並加標示。

三、距離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室三公尺、距離乙炔發生器及氣體集合裝 置五公尺範圍內,應禁止吸菸、使用煙火、或從事有發生火花之虞之 作業,並加標示。

四、應將閥、旋塞等之操作事項揭示於易見場所。

五、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,不得設置於高溫、通風或換氣不充分 及產生強烈振動之場所。

六、為防止乙炔等氣體用與氧氣用導管或管線之混用,應採用專用色別區 分,以資識別。

七、熔接裝置之設置場所,應有適當之消防設備。

八、從事該作業者,應佩載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。

第215條
雇主對於電石碴之儲存槽坑,應置於安全之場所儲存,並採取防止乙炔發 生危險之安全措施。

第216條
雇主對於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、熔斷或加 熱之作業,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、訓練合格人員操作。

第217條
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、熔斷或加熱作業時,應選任 專人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。

二、對使用中之發生器,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。

三、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,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。

四、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置放任何物件。

五、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,應注意關閉。

六、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,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 之。

七、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,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。

八、作業時,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。

九、作業中,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。

十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,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 水之涷結。

十一、發生器停止使用時,應保持適當水位,不得使水與殘存之電石接觸 。

十二、發生器之修繕、加工、搬運、收藏,或繼續停止使用時,應完全除 去乙炔及電石。

十三、監督作業勞工戴用防護眼鏡、防護手套。

第218條
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、熔斷或加熱作業時,應 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。

二、清除氣體容器閥、接頭、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、塵埃等。

三、更換容器時,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體 排除。

四、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漏氣。

五、注意輕緩開閉旋塞或閥。

六、會同作業人員更換氣體容器。

七、作業開始之時,應確認瓶閥、壓力調整器、軟管、吹管、軟管套夾等 器具,無損傷、磨耗致漏洩氣體或氧氣。

八、查看安全器,並確保勞工安全使用狀態。

九、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、防護手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