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06條
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,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。但 將氣鐘分離,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