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05條
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,且有相當之強度。

二、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。

三、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,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 以上,且使排氣良好,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.五公尺以 上之距離。

四、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。

五、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,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 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