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04條
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,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,並以置於屋 外為原則,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.五公尺以上之距離; 如置於屋內,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,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 虞之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