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03條
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、熔斷或加熱作業時,應規定 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.三公斤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