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高空工作車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128-7條
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,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 行駛時,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:

一、規定一定之信號,並指定引導人員,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。

二、於作業前,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、作 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,規定適當之速率,並使駕駛人員依該 規定速率行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