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高空工作車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128-1條
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,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

一、除行駛於道路上外,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 、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,使作業勞工周知,並指定專 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。

二、除行駛於道路上外,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,危害勞工,應 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,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、路肩崩塌等必 要措施。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,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 度作業。

三、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,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 之連絡正確,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,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 作業等必要措施。

四、不得搭載勞工。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,不在此限。

五、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。

六、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。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,不 在此限。

七、除工作台作垂直上升或下降之高空工作車外,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 業時,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。

第128-2條
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之駕駛於離開駕駛座時,應使駕駛採取下列措施。但 有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,不在此限:

一、將工作台下降至最低位置。

二、採取預防高空工作車逸走之措施,如停止原動機並確實使用制動裝置 制動等,以保持於穩定狀態。

勞工在工作台從事作業或將從事作業時,前項駕駛離開駕駛座,雇主應使 駕駛確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等,以保持高空工作車於穩定狀態。

第128-3條
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,運送高空工作車時 ,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,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 或翻落等危害,應採取下列措施:

一、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。

二、使用道板時,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、寬度及強度之道板,且應穩固固 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。

三、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,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、強度,並保持適當之 斜度。

第128-4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工作車之修理、工作台之裝設或拆卸作業時,應指定 專人監督該項作業,並執行下列事項:

一、決定作業步驟並指揮作業。

二、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、安全塊之使用狀況。

第128-5條
雇主使勞工於高空工作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、檢點等作業時,應 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、安全塊等,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 危害勞工。

第128-6條
高空工作車行駛時,除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構造之高空工作車外,雇主不 得使勞工搭載於該高空工作車之工作台上。但使該高空工作車行駛於平坦 堅固之場所,並採取下列措施時,不在此限:

一、規定一定之信號,並指定引導人員,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。

二、於作業前,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等, 規定適當之速率,並使駕駛人員依該規定速率行駛。

第128-7條
高空工作車有工作台可操作行駛之構造者,於平坦堅固之場所以外之場所 行駛時,雇主應採取下列措施:

一、規定一定之信號,並指定引導人員,依該信號引導高空工作車。

二、於作業前,事先視作業時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之高度及伸臂長度、作 業場所之地形及地盤之狀態等,規定適當之速率,並使駕駛人員依該 規定速率行駛。

第128-8條
高空工作車之構造,應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五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