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高空工作車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128-1條
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,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

一、除行駛於道路上外,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、高空工作車之種類 、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,使作業勞工周知,並指定專 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。

二、除行駛於道路上外,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,危害勞工,應 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,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、路肩崩塌等必 要措施。但具有多段伸出之外伸撐座者,得依原廠設計之允許外伸長 度作業。

三、在工作台以外之處所操作工作台時,為使操作者與工作台上之勞工間 之連絡正確,應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,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 作業等必要措施。

四、不得搭載勞工。但設有乘坐席位及工作台者,不在此限。

五、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之積載荷重及能力。

六、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。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,不 在此限。

七、除工作台作垂直上升或下降之高空工作車外,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 業時,雇主應使該高空工作車工作台上之勞工佩戴安全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