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搬運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44條
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,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,應使 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,隔離一車廂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