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搬運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43條
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、墊板、綑繩及綑鏈等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。

二、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。

三、木楔應為高強度者,為鋼、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。

四、綑鏈有接合、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,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 為之,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。

第44條
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,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,應使 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,隔離一車廂以上。

第45條
雇主使勞工將木材裝運於卡車等車輛時,不得將木材三分之一以上之長度 伸置於車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