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貯木作業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39條
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水深一.三公尺以上者,應有警告標示,並置備救生設備,使作業勞 工確實使用。

二、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。

三、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。

四、水道不得有枝條、沉木、岩石及其他阻礙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