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貯木作業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36條
雇主對於貯木池之卸材盤台,應使用堅實之卵石或堅固之木板舖墊,並應 有擋木及樑材。

第37條
雇主對於貯木池,應有足量之浮道與適當之錨柱。

第38條
雇主對於浮道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具適當之強度。

二、表面不得有突出之結、釘、樹皮、螺絲、及其他可能導致勞工絆倒之 物。

三、首尾相接時,其間距不得超過六十公分。

第39條
雇主對於貯木池及水道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水深一.三公尺以上者,應有警告標示,並置備救生設備,使作業勞 工確實使用。

二、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。

三、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。

四、水道不得有枝條、沉木、岩石及其他阻礙物。

第40條
貯木場應設於平坦穩固之地面,其上空及通路不得有高壓電力線或其他障 礙物。

第41條
雇主對於貯木場存放之木材,應穩定排列,每堆之間保持適當距離,並採 取防止木材翻落之措施。

第42條
為防止火災,雇主於貯木場應嚴禁煙火,並不得堆存易燃材料及危險化學 物品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