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7條
雇主對於運材索道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索道應有二種類以上獨立煞車系統,每天須以逐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 各項獨立煞車系統,如有故障,應於修復後方得作業。

二、地形上曳索垂下比較大之索道,應在曳索容易接觸地面之地面上裝設 曳索承索滾輪,每天並應確實檢查。

三、鳥居、盤台及錨錠等結構部份須經常檢查,如發現損壞時,應立即停 止運轉並修復。

四、運轉速度不得超過每秒二‧五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