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15條
雇主設置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時,應事先指定專人負責,並告知其下 列事項:

一、架線方式。

二、柱木及主要機器配置場所。

三、使用鋼索之種類及其直徑。

四、中央垂下比。

五、最大使用荷重及搬器之最大積載荷重。

六、機械集材裝置集材機之最大牽引力。

第16條
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。

二、於集材、裝材及貯木場所,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。

三、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。

四、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。

第17條
雇主於架線作業使用柱木時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柱木之材質應良好並具有足夠強度。

二、以枯死之樹為柱木時,應將樹皮去除。

三、於豎立柱木時,拉緊支持索之根株部應切溝,並以鋼索勒緊。

四、架空索及裝材索之主柱木、尾柱木及吊臂裝材場之重錘柱應加支持索 。

第18條
雇主對於架線柱木上索具之佈置,應注意不得使鋼索、掛索及滑車等相互 擦損;滑車之掛索位置應以貼木或夾鈑支持,其與滑車反面之支持索連接 處,不得低於二十五公分。

第19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安全措施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設有能適時停止搬運或吊貨之有效煞車裝置。

二、主索、支持索及裝於固定物之作業索應在支柱、立木、根枝等堅固固 定物上繞捲二捲以上,並用鋼索夾等確實固定。

三、安定柱木頂部之支持索應有二條以上,其與支柱之角度應在三十度以 上。

四、三角滑車、導索滑車等使用之勾環等安裝用具,不得因安裝部分荷重 而有破壞或脫落之虞,其安裝時應確實固定。

五、搬器、主索支持器及其他附屬索具,應有足夠強度。

六、曳索或作業索之端部連接於機器或吊材滑車時,應以鋼索夾、眼環接 頭等確實固定。

第20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,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:

一、主索應在二‧四以上;如為新設者應在二‧七以上。

二、曳索、作業索 (吊材索除外) 、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‧○以上。

三、吊材索應在六‧○以上。

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,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。

第21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,不得使用下列鋼索:

一、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。

二、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。

三、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。

四、已扭結者。

第22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之作業索,除循環索外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長度在最大充分使用時,仍應保留有圍繞捲胴二捲以上。

二、末端應以鋼索夾等緊固於捲揚機之捲胴。

第23條
雇主於機械集材裝置之吊材索上,應有顯著標示或設置警報裝置,以防止 過度捲揚。

第24條
雇主應依搬器構造及搬器之間隔等,訂定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最大 使用荷重,並公告有關人員遵行。

第25條
雇主應訂定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安全工作守則,並公告有關人員遵 行。

前項守則應包括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運轉、掛材、卸材、集材機保 養等事項。

第26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集材機置放位置應穩固。

二、集材機之捲胴底徑應為其所使用鋼索直徑之二十倍以上。

三、集材機應有完備之警報裝置。

四、集材機應有充分之捲索容量及變速裝置。

五、在主索 (架空索) 上吊運木材時,集材搬器應備有二只以上之走行滑 輪,其直徑 (溝底最小直徑) 應為主索直徑六倍以上,如使用四只以 上滑輪時,應為五倍以上。

六、集材用導索滑車之滑輪直徑 (溝底最小直徑) ,應為使用鋼索直徑之 十五倍以上,三角滑車 (鞍滑車) 應為七倍以上,緊張滑車應為十二 倍以上,吊材滑車 (裝材滑車) 應為十八倍以上。

七、集材徑間距離,應較搬器走行區間距離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,並不得 在主索 (架空索) 兩端各百分之十區間內走行搬器。

第27條
雇主對於運材索道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索道應有二種類以上獨立煞車系統,每天須以逐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 各項獨立煞車系統,如有故障,應於修復後方得作業。

二、地形上曳索垂下比較大之索道,應在曳索容易接觸地面之地面上裝設 曳索承索滾輪,每天並應確實檢查。

三、鳥居、盤台及錨錠等結構部份須經常檢查,如發現損壞時,應立即停 止運轉並修復。

四、運轉速度不得超過每秒二‧五公尺。

第28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,應規定操作人員於運轉作業中,不得 離開作業位置。

第29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之搬器、吊荷物重錘等懸掛物,應禁止 勞工乘坐。但對於搬器、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落危險時 ,不在此限。

第30條
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木材滑走時,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。

二、於集材場、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,應令 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,並確認木材停止 後,始得作業。

第31條
雇主對使用架線等作業,應於下列各款時機,確認所定項目之狀況 ,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:

一、組裝或變更時: (一) 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。 (二) 集材機、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。

二、試運轉時: (一) 主索、曳索、作業索、支持索及安裝索等之有無異常及其安 裝狀況。 (二) 搬器或吊材滑車與鋼索之連結狀況。 (三) 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。

三、每日作業開始前: (一) 煞車裝置機能。 (二) 作業索、吊材索等之有無異常。 (三) 運材索道之搬器有無異常及搬器與曳索之連結狀況。 (四) 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。

四、強風、大雨、大雪等惡劣氣候及中級以上地震後: (一) 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。 (二) 集材機、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。 (三) 主索、曳索、作業索、支持索及安裝索等之有無異常及其安 裝狀況。 (四) 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