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 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 ( 103 年 07 月 01 日)
第21條
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,不得使用下列鋼索:

一、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。

二、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。

三、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。

四、已扭結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