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 監督及檢查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49條
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,派員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 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,實施檢查,並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歸屬。但其他 法律已有火災、爆炸、礦災、空難、海難、震災、毒性化學物質災害、輻 射事故及陸上交通事故之相關檢查、調查或鑑定機制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所稱重傷之災害,指造成罹災者肢體或器官嚴重受損,危及生命或造 成其身體機能嚴重喪失,且須住院治療連續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災害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