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 監督及檢查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44條
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,於必要時 ,得要求代行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人員,提出相關報告、紀錄、帳冊、文 件或說明。